(荧屏传真)
在今天的节目里,我们来看一起人事纠纷。高玉雷原来是厦门十中的老师,1987年11月,高玉雷向学校打了一个退职报告后,就离开了学校。2007年8月,高玉雷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十中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十中按照国家工资标准,补发从87年12月起至2003年11月期间的工资,为他办理39年工龄的退休手续。那么高玉雷的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请看今天的法庭视点。
1979年9月,高玉雷从三明调到厦门十中工作,担任教师职务。
原告 高玉雷:领导安排我教初一,初一按照学校的正常规定,一般一个中级教师一周8节课,结果那个初一年段8个班,8个班16节课,全部叫我包,叫我包教,变成我一个人就要承担2个人的工作量,这个我是没有关系,工作量多,我是不怕苦的人,是无所谓,问题是对初一的学生,确实我很不适应。
1987年11月8号,高玉雷以不适合教学工作为由,向厦门十中提交书面《退职报告》,要求退职回乡务农。
原告 高玉雷:后来一直要求都没有办法解决,我只好打退职报告,所以我退职报告就是一个理由,我不适合继续长期固定包教初一的学生,就这样。
记者:那后来呢?
原告 高玉雷:这个报告一打上去,领导没有批,就把我免职,免去了教师职务,学校违规就违规在这里。
记者:他为什么离开学校?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1:按他自己的说法,是因为经济上要解决很多问题,他不可能再回到学校。当时老师的工资才七八十块钱,根据他自己在外面经营的状态,是好几十万,没办法回来。
记者:他什么时候离开学校的?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1:87年开学后一段时间离开学校。
1988年10月,厦门十中党组研究同意高玉雷自动离职,以“厦门十中党支部”的名义向厦门市教育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同意高玉雷自动离职的报告》,称因高玉雷申请,经研究决定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准予高玉雷自动离职,请厦门市教委批复。1988年11月12号,厦门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高玉雷同志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同意厦门十中的意见,给予高玉雷同志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给离职金。同时这份文件抄送市府办政文处、人事局。高玉雷1987年11月8号写了《退职报告》之后就离开了厦门十中,并且没有领取1987年12月到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期间的工资。
被告厦门十中委托代理人:他提出报告的时候,因为当时整个教师队伍很不景气,作出这样决定的人有一部分,所以当时厦门十中的主管机关厦门市教育委员会不批准关于老师提出退职的申请,他写了退职报告之后就擅自离开学校,就不来上班了。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1:我当时是在教务处当副主任,主要是分管初中,初中老师缺了,我马上知道,学校领导叫我们两个人去动员他回来,他擅自离职,动员他回来,主要目的是动员他回来,因为当时人事政策不允许辞职,只能是自动离职处理,没有回来我们就尽量动员他回来,回来就没事了,结果他拒绝我们动员,他说他绝对不可能回来。
记者:学校对他要求离职批了吗?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2:学校不能批他离职,学校当时也没有权力批任何一个老师离职,当时就是他自己不教学,感到教学很困难,会误人子弟,那么学校当时考虑到这种情况,不然你来搞其他工作,所以曾经也让他管过食堂,让他去搞,食堂也没有管好。
2007年8月,高玉雷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十中告上了法庭,原告高玉雷诉称,由于他“不适合”长期、固定包教初一年级政治课,多次口头提出改变现状的申请和要求都无效,迫于无奈,1987年11月采用书面向厦门十中申请退职报告。厦门十中没有批准他的申请,没有办理解除原告人事劳动关系的手续,他先在学校小卖部当校工,然后又被放在物理实验室不安排工作,后来学校又安排他在家待岗等待通知。在此期间他始终坚持和维护教师的形象,等待学校安排工作。但是学校却弄虚作假作出准予他自动离职的《报告》,这份《报告》没有经人事局批准,不能生效。学校也没有将处理决定通知他。学校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十中按照国家工资标准,补发从87年12月起至2003年11月期间的工资,为他办理39年工龄的退休手续。
记者:退职报告学校有没有批?
原告 高玉雷:就没有批。不仅没有批,而且叫我去经营小卖部,后来又养在物理实验室。
记者:你现在来打官司是为了什么目的?
原告 高玉雷:就是要求领导履行法定责任,给我办退休手续,还有就是后来领导给我停发工资,这些工资要补发给我。因为这些事情都是你领导造成的,责任在领导,工资应该补发给我,这个是我的合法权利。再一个呢,我的退休也是合法权利。
被告厦门十中委托代理人:不来上班一段时间,我们学校就派了两个同志,就是主管人事的两位证人,陈福进同志和教务处的副处长去找他,跟他讲明说主管机关是不可能批准退职的,叫他回来上班,他不回来,后面一段很长的时间,又做了很多工作,很多同志也一直在劝他,他都不听,一再要求说要离开学校。所以我们就在88年的10月份,打一个报告给市教育局,当时的市教委,写了以后,11月份就批准了,以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离职金。
被告厦门十中提出了3点答辩意见,第一、原告的人事问题早在1988年11月就已经解决,不存在纠纷问题,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被告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原告也明知自已已自动离职,这个案件是原告无端挑起的讼争。第三这个案件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2:我们是最后受学校正式委托,跟刚才那个证人,就是告诉他,第一,老师的退职是不能办的,如果不回学校,只能按自动离职办理,这个我们请示了上级教育局。第二,我们还请他回来,让他慎重思考,请他回来,但是他决心很大,执意放弃教师这个职业。
被告厦门十中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这个本身是他自己造成的,学校当时作出这个决定是根据当时的人事的政策来作出的,并没有错,包括实体处理,包括程序都是符合规定的。
集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有2点,第一是原告高玉雷是否属于自动离职,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记者:后来他是怎么离开学校的?
被告厦门十中证人2:后来他因为自己要去办厂,自己搞砖厂,自己办厂,贷款贷了一大批,他哪有心思放在学校,所以他全部脱离学校的工作,去做他的砖厂的事。
集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首先,原告高玉雷因个人原因以不适合教学为由,在1987年11月8日向厦门十中提交书面《退职报告》,要求退职回乡务农。原告提交报告后离开十中并且没有领取1987年12月至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期间的工资。被告厦门十中派人对高玉雷进行劝导无效的情况下,按照当时人事政策并征得其本人同意,对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厦门市教委同意。1988年11月厦门市教委作出书面文件批复,同意厦门十中的意见,给予高玉雷同志自动离职处理,不发给离职金。同时这份文件抄送市府办政文处、人事局。被告厦门十中的行为符合当时政策法规。其次,原告高玉雷在庭审中承认他在1987年12月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为当时厦门十中开除他的教师资格,但一直没有答复他安排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因此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从1987年12月起计算,到原告2006年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已达18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三,原告高玉雷主张被告作出其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没有告知,但被告厦门十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当时已经告知了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另外原告的居住地位在集美区杏林,被告的住所地也在杏林,原告自1987年12月后就没有领取工资,却认为被告一直没有为他安排工作,不知道被告对他的处理决定,也不符合常理。第四,原告在庭审中承认“1987年12月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了,因为当时被告将其开除教师资格,但一直没有答复其安排工作。当时没有地方讲,讲了也没用”,可以证明原告自1987年12月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后,没有向被告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原告主张本案属于侵权,诉讼时效期间应按20年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集美区人民法院 师光:这个案件在实体上经过了当时有权部门的处理,已经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了,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保护的期限是2年,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我们在庭审中查明了原告高玉雷他自己也承认他从1987年12月他打离职报告之后就离开了厦门十中,就没有再去领工资,就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直到2006年他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是告厦门市教育局,已经18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2008年6月10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高玉雷的诉讼请求。
记者杨振滨报道
(2008年8月1日播出)